关于2010年全国乒乓球运动员注册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2010-04-19 09:05

  各有关乒乓球注册单位:

  中国乒协在对部分单位报送的运动员注册书面材料审核过程中,发现所报送的代表资格协议书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现就其所出现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补充说明,具体如下:

  一、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协议终止日期

  根据总局体竞字〔2003〕82号文件要求,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的代表协议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为方便各单位的工作,同时便于对一个年度的比赛进行管理,现统一要求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可将协议终止日期延长至其16周岁年的12月31日。

  二、指纹采集

  代表资格协议书必须有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的签字和指纹。

  三、盖章

  代表资格协议书须盖有当地所管辖的省级乒乓球项目管理行政单位的公章(解放军除外)。

  四、上交代表资格协议份数

  对于新注册和重新注册运动员,各单位只需报送一份代表资格协议书。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雪静

  联系电话:010-87183489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